当前位置: 主页 > 资讯中心 » 有效嗎?詐騙多到太離譜!政院修法降門檻「100萬就定罪」最重無期徒刑
記者陳弘志/台北報導
詐騙多到太離譜,行政院會今(13)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,下修定罪門檻至詐騙所得100萬元,最重刑期不設上限,預估可達無期徒刑。
太子集團涉詐在101大樓有招待所,還有多輛名貴千萬跑車引人注目。(圖/FTNN)
行政院這次修定詐防條例第43條、第44條、第46條、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,歸納一共修正三大重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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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、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,並修正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原本的500萬元,下修門檻至100萬元,就以第43條罪名論處,可處3年以上,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。
若是被害人財損達1,000萬元以上,其法定刑可處5年以上,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併科3億元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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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是被害人財損達1億元以上,其法定刑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未設上限,最高可併科5億元罰金。
第二、已自首、自白的詐欺犯罪行為人,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時,必須在自首、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,支付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全部金額,才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的寬典。
第三、增訂禁奢條款。詐欺犯罪行為人在尚未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,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全部金額之前,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豪奢情形,包括購物、交通、租賃、投資、贈與、借貸、進出高消費場所、每月活費開支等,一旦被舉發,將作為法院科刑輕重標準。
全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,將送立法院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