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主页 > 资讯中心 » 收受好处费50余万元,江西一公司员工获刑
据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消息,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偏偏有人不走正道,竟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取“好处费”50万元。11月18日,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例。
被告人陈某某系江西婺源某公司员工,在任职土建工长助理、采购员、采购助理等岗位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先后收取业务往来公司“好处费”共计50余万元。
婺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非国家公司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余万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
综合陈某某具有自首、初犯、退缴全部赃款、取得被害单位谅解、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,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