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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旬大爷公交车上摔伤 法院判公交公司赔1万多元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一个急刹车,合肥的彭大爷在公交车上摔了一跤,造成右膝受伤。彭大爷将合肥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,索赔近2万元。日前,瑶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合肥公交公司担责七成,赔偿彭大爷12109元。

彭大爷说,自己是在2017年11月6日下午3点半左右,搭乘了2路公交车,到五中门口时,驾驶员因避让一辆私家车,突然急刹车,导致自己当场摔倒在公交车上。当时,彭大爷爬起来还能走路,又为了接孙子放学,彭大爷没有与驾驶员沟通。第二天,发现腿部肿胀,才到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,花费医疗费共计1679.46元。

但合肥公交公司辩称,2路公交车共32辆运行,彭大爷没有注明是哪一辆车,车牌号是多少,其所称的摔倒没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。

瑶海法院认为,涉案车辆系公交车,性质上属于移动的公共场所,故合肥公交公司对车内的乘客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,且合肥公交公司拥有公交查询系统,其所有的公交车上亦安装有车载监控系统,事发当天彭大爷是否乘坐了2路公交车及是否在车内摔伤,完全可以通过查询当天的刷卡记录及监控视频予以确认。

因彭大爷在公交车上摔伤,公交公司对车上乘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,故该公司对彭大爷摔伤导致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但彭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,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具有防范意识,应注意及时保障自身安全,故其对自己的摔伤事故亦具有一定的过错。

综上,法院酌定由公交公司对彭大爷所受伤害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也就是被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大爷各项损失人民币12109元。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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